【案情摘要】
1、陳某與某重工重慶液壓機電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,二審中,陳某提交了公司人力資源部向中國銀行提供的收入證明,上面寫明月工資收入為10022元。
2、公司與陳某皆不服二審判決,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。
3、公司申請再審稱,陳某在二審中舉示的《收入證明》,系陳某購房辦按揭要求公司出具的,內(nèi)容由陳某自行填寫,且該《收入證明》只加蓋了人力資源部的印章,未加蓋公司公章,二審采信該證據(jù),認定陳某月收入為10022元錯誤。
4、陳某辯稱,《收入證明》有人力資源部經(jīng)辦人簽字,并加蓋印章,收入真實可信。本人全部月收入為10022元,公司也是按照這個標準為我繳納社會保險。二審對此部分的認定正確,請求維持。社保繳費基數(shù)都是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,金額在社平工資的60%到300%之間。本人作為國有企業(yè)的管理人員及副總工程師,按照一審認定的4746元,連社平工資都達不到,在扣除社保繳費和公積金,到手才2000元,也不符合常理。
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,關(guān)于陳某離職前的工資標準問題。
1、根據(jù)公司《員工薪酬管理暫行辦法》第七條的規(guī)定,公司人力資源部對員工薪酬進行歸口管理,包括薪酬登記核定的初審及薪酬調(diào)整;復核各崗位績效工資、復核各部門員工工資明細等。陳某舉示的《收入證明》加蓋了公司人力資源部印章,說明公司認可上面填寫的陳某收入標準。
2、公司稱社保繳費基數(shù)10022元不是根據(jù)陳某的工資數(shù)額確定,是公司內(nèi)部針對不同級別定的不同繳費檔次,并未舉示證據(jù)證明。
3、公司舉示工資表擬證明陳某的工資標準,但根據(jù)工資表的記載,陳某2016年月平均工資與2017年基本持平,均未超過5000元,而公司2017年為陳某繳納社保的基數(shù)為10022元,超過工資表載明陳某2016年全部工資性收入的2倍,明顯不合常理,也與前述法律規(guī)定及政策要求不符。
4、結(jié)合陳某在公司工作年限及任職情況,本院認為,公司舉示的工資表所載收入并非陳某的全部工資性收入,二審判決根據(jù)陳某舉示的《收入證明》、單位為陳某繳納社保的繳費基數(shù)等書面證據(jù),綜合認定陳某工資標準為10022元每月并無不當,公司相關(guān)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,對其相關(guān)再審請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
常熟金賬房觀點:
1、公司給員工貸款買房開的《收入證明》能否證明工資標準?答案是,在公司拿不出其他相反證據(jù)的情況下,公司給員工貸款買房開的《收入證明》能證明工資標準。
2、建議公司在給員工貸款買房開《收入證明》時,再讓員工簽署一份申明函,明確真實的工資標準,《收入證明》只是用于買房貸款用途。規(guī)避員工的道德風險。